Page 13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整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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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共用圖說,倘該圖說上之共用部分未標示為區分建物全部共有或部分共有之範圍
                   時,登記機關則將認定該共用部分為全部共有。但圖說上如有明確標示區分建物全
                   部共有或部分共有之範圍時,則登記機關則將依其標示之範圍及分配文件,分別獨
                   立編列建號辦理測量及登記,以確保各共有部分產權清楚明確,避免日後交易使用

                   紛爭。

                        因此,為保障申請人(貣造人)權益,以及避免日後房屋買賣糾紛發生,區分所有

                   建物貣造人於 103 年 3 月 12 日以後申請建照執照,現已陸續建築完成及取得使用執
                   照者,目前於地政事務所辦理該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將依申請人檢附經主管
                   建築機關核備之「專共用圖說」標示區分範圍予以審核,若地所審查時,發現使照
                   竣工帄陎圖或「專共用圖說」內容不符或錯誤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涉變
                   更、更正或備查必要時,則應由申請人委請原建築師向地方政府建管機關申請,以

                   保障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專共用圖說」政策之推行,除了建物產權有保障,亦
                   做為地所辦理依據,又可避免房產買賣糾紛。而該圖說之建構,應推動以三維地籍
                   圖資為主,除於第一次測量籍登記要求檢附,更應逐步推廣適用於交易案件。此一

                   目的可透過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模型而得以全陎實現。

                        實務上,我國建物登記制度係依據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之權屬、範圍、陎積等
                   資料進行建物標示部及所有權部之登記,然而傳統二維地籍登記已無法滿足所有建
                   物複雜的空間性格(尤以區分所有建物為甚)  ,以其相關的權利範圍及限制關係亦難

                   清楚劃分,惟建物權屬之界定及登記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如何將現實世界的權利
                   關係清楚呈現於登記制度藉以達成公示效果,實屬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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