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整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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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錯誤登記衍生爭執事件




                                                                       判決之聯想



                                                                           陳立夫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教授






                      壹、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38 號民事判決



                         一、事件事實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38 號民事判決,係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
                   件。而本事件爭執之肇因,乃源自地政機關(於本事件即地政事務所)對於事實上
                   不存在之建築物走廊予以登記所致。


                        本件爭訟事實為:X 1、X 2、X 3、X 4(本件判決之被上訴人)等人為系爭 1 樓 A、
                   B、C 建號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其所有 1 樓建物「專有部分」之登記範圍,除
                   室內陎積外,並有「騎樓」之登記(騎樓登記陎積依序各為 22.1 ㎡、17.54 ㎡、37.91

                   ㎡)。Y(本件判決之上訴人)為系爭 2 樓 E、F 建號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其所
                   有 2 樓建物「專有部分」之登記範圍,除室內陎積外,並有「走廊」之登記(走廊
                   登記陎積均為 72.62 ㎡)。因系爭建物之 2 樓外牆,係自道路邊緣向基地內退縮建築;

                   故外觀上,該騎樓係由地陎層地板往上延伸至 2 樓外牆外側,以迄上方 3 樓之樓地
                   板達 6 公尺高度之空間(詳如本文所附照片)。然地政機關所登記之該 2 樓「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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