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土地改革地念館電子報第七期-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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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雖有其優勢,然在運用限制上仍不少,例如:
(一) 買受人需有一定財力,或需分年期累積自有資金,可能需長期規劃。
(二) 如買受人與其配偶發生如離婚等狀況,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時,買賣取得之不動產將被計入計算,而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則不會有此風險。
三、 繼承
以節省稅賦之出發點來看,繼承為最省稅之作法,如土地增值稅於繼承發生時,
被繼承人所持有期間之土地增值稅直接歸零;此外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針對繼承
亦有「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規定,若被繼承人過世時,其配偶尚存,則免稅額
加扣除額約 2000 萬,即遺產總額超過 2000 萬才需繳納遺產稅。
若面臨繼承時,不動產要怎麼分配呢?
這邊先介紹一下不動產繼承的型態有哪些,以及後續該如何處理共有物。
申請繼承登記之
公同共有 應繼分 分割繼承
型態
是否頇全體繼承
X (其中 1 人即可) ○ ○
人出面申請
是否頇登記給全 X,可協議由一人
○ ○
體繼承人 或數繼承人取得
是否頇附印鑑證
X X (全體便章) ○
明、蓋印鑑章
X,公同共有人間無各自
可否自由處分各 ○,各共有人得自 ○,各共有人得自
之應有持份,處分應得
自之應有部分 由處分其應繼分 由處分其應繼分
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可分單,但全體繼承人
遺產稅繳納 需全部繳納 需全部繳納
仍負連帶責任
不動產繼承之型態可分為 3 種,分別為:
(一) 公同共有:
若有至少一位繼承人不願出面辦理繼承時,其他繼承人只能尌不動產的繼
承,辦成公同共有的型態。在這個型態下,每個共有人的持分不明確,謄本及權
狀上記載的持分,會顯示為公同共有幾分之幾,實際上各有多少持分,則需待全
體繼承人協議,或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等方式,方能確定。在公同共有的所有權
型態下,共有人無法任意處分其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