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土地改革地念館電子報第七期-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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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式中可知,若不動產為受贈取得,則其取得成本為受贈時之不動產土地加房
                   屋現值,因市價與現值之落差較大,將反映在未來受贈人處分不動產時之房地合一
                   稅稅額中。


                 (三)贈與後,原所有權人失去不動產之掌控權
                    不動產贈與予受贈人後,即為受贈人名下之資產,贈與人失去掌握權利,雖可以透
                    過「附條件式之贈與」來限制受贈人(例如兒子每月應支付 3 萬元之孝親金,未給

                    付則受贈不動產應返還),並有機會取回不動產,然在實務上要取回不動產,仍需
                    透過法院訴訟,實屬不易。

                二、       買賣(包括二親等之間之買賣)
                      有鑒於不動產贈與之不足,近年來筆者較推崇採用「買賣」之方式。簡言之,即

                 是長輩將不動產以買賣之方式出售予欲傳承之人,若兩者親等在二親等之內,則需先
                 向國稅局申報買賣之實際金流,方能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所謂二親等之內,例如
                 父親與兒子之間為一親等,爺爺與孫子為二親等,兄弟之間亦為二親等;若買賣雙方

                 非屬二親等之間之親屬關係,則不需向國稅局申報實際交易金流。

                相較於不動產贈與,買賣最大之優勢主要有三,分述如下:
                (一)  不需分年度辦理:
                   透過買賣,可一次將不動產移轉予買受人,然其前提為買受人需有一定之財力,例

                   如買受人之年收入能負擔房屋貸款,或是買受人本身有相當之自有資金,而此資金
                   通常會由父母分年贈與買受人,故運用買賣時,仍受到如財力、規劃年期等限制,
                   此亦為運用買賣之最大課題。

                (二)  可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孛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明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孛用地者,都市
                   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
                   尌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故可知該百分之十之優惠稅率,僅
                   限於以「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而不包括贈與,故相較於贈與,買賣在土地增值

                   稅上之稅務功能更為強大。
                (三)  未來房地合一稅通常較受贈取得再出售為低:
                   計算房地合一稅時之取得成本,取決於取得之方式與價格,若以買賣方式取得,則

                   其成本為買賣價格,若市價 1000 萬之不動產,因親屬之間交易,買賣價格以市價
                   八折計即 800 萬,後續買受人於 2 年內再行出售不動產時,其房地合一稅亦較受贈
                   取得節省不少。

                   房地合一稅計算說明如下:


                   房地合一稅=  (售價  –  取得成本  -費用) x  稅率


                   房地合一稅=  (1000 萬  – 800 萬  – 30 萬) X 45% =76.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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