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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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制定「地籍清理條例」,  2007 年 3 月 2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2008 年 7 月 1 日貣施行  ,期望能藉由上開條例處理目前地籍登記

              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土地問題,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地籍
              清理目標清理的土地及建物,包含(1)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2)未依法清理
              之神明會土地及建物、(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4)非以
              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等,前述類型土地經依地籍清理
              條例暨其子法相關規定辦理仍未能釐清權屬並完成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辦理代為標售。為有秩序進行地籍清理工作,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  」,
              將應清理之土地及建物分年分類辦理清理,以期達到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
              利用之立法目標。地籍清理條例通過後,尌民眾私益而言,將協助民眾處理懸而未決的地籍問

              題;尌社會公益面而言,可以健全地籍管理,活絡土地交易活動市場,增加地方政府土地稅收
              並促進土地利用,乃兼具公益與私益之雙益政策,為人民與政府雙赢之重要法案之一。

                   地籍清理條例通過後,初步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不符之地籍登記,合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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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9,478 筆(棟)、面積 36,379 公頃   。由於需地籍清理之土地眾多,需耗費大量人力及物力,
              內政部擬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訂以民國 97 年至民國 102 年作為計畫實施時間,並訂定計
              畫執行策略及方法,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地籍清理工作之依據。


                   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需要清理的土地類型分為 14 類土地,並依清查公告、申報及申請登
              記、代為標售或讓售等工作,預計 6 年完成地籍清理,期待能澈底清理目前權利內容不完整或
              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藉由辦理更名登記、更正登記或塗銷登記,以健全地籍管理
              及促進土地利用,保障民眾財產權益,期望藉此解決長期懸而不決之地籍問題,建立完備無誤

              之地籍資料,提升地籍管理之效率。

                   然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執行至後期,仍有許多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
              權利人恐難以覓得或提出申請,該等權屬不明之土地及建物,後續仍待代為標售方式處理,於

              清理過程中,也發現有其他地籍問題,如早期登記之登記名義人登記資料未記載統一編號,或
              部分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因權利人登記持分空白,致無法辦理標售,抑或是部分權利人之繼承
              人無法單獨領取價金…等問題,因現行條例並無相關規定可資處理,因此內政部再擬具「地籍
              清理第 2 期實施計畫」,訂於民國 103 年至民國 108 年為第 2 期計劃實施時間,將原計畫延長

              6 年,並將後續發現的問題加入第 2 期清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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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地籍清理第 2 期實施計畫之統計數據   ,繼續辦理土地及建物之代為標售及囑託登記
              國有,初步統計有 27,965 筆(棟),以 101 年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總值約 415 億元,登記為國有
              後,其權利人得自專戶申請發給價金。在第 2 期清理計畫中,將登記名義人無登載統一編號資

              料之土地及建物也列入地籍清理範圍,此類型共計 102 萬 654 筆(棟),經清查後,將通知權
              利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更正、繼承登記或辦理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
              登記者,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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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內政部,2010,地籍清理實施計畫,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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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內政部,2013,地籍清理第 2 期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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