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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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地使用管制的演變脈絡(四)
徐國城
中國文化大學都市計劃與開發管理學系
教授兼系主任
接續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之台灣土地使用管制的演變脈
絡(三)一文中所述,1970 年代貣,陸續藉由「區域計畫法」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制訂奠定了臺灣非都市計畫地區的管制基
礎,整體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逐漸架構出來。在都市計畫地區與非
都市計畫地區之二元管制框架後,都市土地係以「都市計畫法」為主要管制法令,非都市土地
則由「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為之,由於兩套相異的管制機
制不僅寬嚴不一,使用申請等程序顯著不同外,其所能允許的土地使用類型與強度規定亦有所
差異。是故,當非都市土地為因應地區發展或資源保育需要時,常透過變更為都市土地的途徑
為之,然而,民眾長久以來存有「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即為土地價值提昇」的觀
念,卻也使得非都市土地的變更行為在某種程度上,被地方政府視為討好選民的工具,並窄化
為地方治理之政績展現與促進地區經濟產業活絡的催化劑,以致於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制度的
運作過程,總是隱約可見政經因素的影響,而扭曲了制度執行之目的與原則(徐國城、賴宗裕,
2007)。
以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此種土地變更途徑為例,公部門為因應資源管理需要、配合中央或
地方之重大建設或施政計畫等目的,可透過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方式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為
都市計畫地區土地,此舉係屬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制度中,大規模且由公部門所主導之變更行
為(賴宗裕、陳立夫,2007),相較於私部門所提出之零星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申請,
若未能在規範完備且效率利用的前提下進行,將形成土地資源與周邊配合之公共基礎建設的浪
費,且由於其多屬大面積之整體變更,在欠缺變更總量與區位的妥適考量下,將產生公部門形
塑城鄉蔓延發展之的弔詭情形(徐國城、賴宗裕,2007)。此種非都市土地變更途徑於 1981 年
10 月時,為因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問題,內政部訂頒「除配合國家及地方重大建設外,
原則上應暫緩辦理擴大及新訂都市計畫」執行要點,暫時停辦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隨著
「都市計畫法」於 1988 年 7 月進行修正,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時限,加以 1992 年 7 月
28 日,行政院函頒「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
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明定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途徑,辦理都市計畫之開發
時,可透過區段徵收實施之方式,達成公共設施興設之目的,無需再由政府編列經費支應。此
後,由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多屬大規模之開發建設計畫,不僅顯著且亦達到地方首長宣示
政績之效果,故各地方政府即偏好透過此一變更途徑,進行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之擴編與開發。
另一方面,鑑於土地利用行為複雜且開發型態漸趨多樣化,乃延續先前制度路徑的脈絡,
持續進行制度的邊際修正,包括:於 1994 年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 1995
年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作為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