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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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此外,由於缺乏完整的法令規章,非都市土地的變更審議存有審議機關權責不清、
內容重複、程序冗長等弊病,故於 1997 年透過區域計畫法的修訂,明訂非都市土地之開發利
用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需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開發許可通過後使得辦理公共設施開闢
及興建用地變更,經建築許可後,便可建築使用,至此,臺灣地區開發許可始有正式之法源依
據。
資料來源:
1. 徐國城、賴宗裕,2007,「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機制之變遷沿革與效率檢視」,〈2007
年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區域科學、地區發展學會聯合年會暨論文研討會〉,國立成功大學。
2. 徐國城,2010,台北都會區空間發展型態變遷趨勢與原因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博士論文。
3. 賴宗裕、陳立夫,2007,「建立區域計畫指導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機制」,內政部營建署委
託研究計畫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