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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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分配土地五十畝,商為七十畝,同為百畝,都有人表示懷疑,理由是不應該因為朝代
更替,即立刻變更土地分配之疆界,似不合乎情理。顧炎武則以為可能是因為丈尺之更改,
方有五十、七十,及百畝之分。此說亦係推測之詞,因三代之丈尺,雖然一代較一代為小,
但相差絕無如此之大,不可能有五十、七十、一百之比例。
三代時期之農地分配,雖然各家意見不一,但三代時期之農地,每戶皆有一定之面積,
政府亦有一定之課稅標準,則毫無疑問。乃因當時之農業已相當發達,國家組織亦已形成,
人民隨時代之演進,而開始安土重遷,於是土地乃由氏族或部落共有轉而為公有,而所謂
公有,實際上即是政治統治權與土地所有權之合而為一,統治者變成最大之地主,故有「普
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之傳說。不過,由於土地不能自由買賣,因而
未曾發生豪強兼併之情事,尤以稅賦均為什一,尚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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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上孟滕文公篇。
註二:四書註孟子卷三滕文公上第七四頁。
註三:國語韋氏解卷五魯語下第五四頁。
註四:同註二。
註五:同註二第六十八頁。
註六:四書集註論語卷六顏淵第八一頁。
參考文獻;中國土地制度史-趙淑德著
下期預告:
「中國土地制度史(五)」-我們將探討西周時期之封建制度(一)。
--- 編輯部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