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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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之路」單元


                                     土地改革歷史的演進(四)-  編輯部



               臺灣省地籍整理

                   我國為一古老的農業國家,對於地籍整理,自古即甚重視。孟子說:「 仁政必自經界始。」
              所謂「正經界」者,用現在的術語說,尌是「整理地籍」。「 整理地籍」尌是將該塊土地的坐落、

              面積、形狀、土壤性質、使用形狀,以及土地權利等,依照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的法定程序,
              調查整理後,繪製出詳細精確的地籍圖表清冊,建立完美的地籍制度,以作為實施土地政策的
              依據。現代世界各國,對於「地籍整理」, 均極注重;也都多與「戶口普查」等量齊觀,不惜

              花費鉅大經費,舉辦「地籍」與「戶籍」調查清冊,以應現代建國的要求。一個國家的地籍,
              如果沒有精確的調查和整理,則不僅政府的徵稅無法核實,國家的稅收,將逐漸減少;尌是實
              行「土地改革政策」,也只是紙上談兵,而很難訂出適當的施政方針,或得到完美的效果。
                  依照我國土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地籍整理的程序有兩項:
              1.  地籍測量:是將一定區域內的土地,每塊的境界、位置、形狀、面積等,測量清楚。地籍

                   測量的次序分:①三角測量,②圖跟測量,③戶地測量,④計算面積,⑤製圖等項。
              2.  土地登記:是將已辦理地籍測量完竣的土地,無論其為公有、或私有,一律頇登記於土地
                   登記簿上,並發給土地權利書狀;土地登記,因業務的性質不同,可分為:①土地總登記。

                   ②土地權利變更登記。③土地他項權利登記。④其他各種土地登記如:附記登記。塗銷登
                   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註一)。


              一、       地籍測量


                   臺灣省的地籍量測,遠在清光緒年間,即已開始舉辦;當時巡撫劉銘傳,因本省地籍凌亂,
              無法稽查,逐成立清賦總局,舉辦土地清丈,並發給土地證券。迨後日本佔據臺灣後,又於民
              國前十四年,頒布「地籍測量規則」, 及「土地調查規則」; 二年後,又頒佈「三角測量規程」,

              利用海軍原有的天文點,施測基線及主次要三角點;並實施地形測量與細部測量。至民國前三
              年,日人又舉辦林野调查與林野整理;民國十五年又瓣理官有土地調查,集團土地調查,及山
              地利用調查等。
                   不過,日人在臺灣所舉辦的土地測量,乃係與土地調查,配合進行;調查項目,是以土地

              測量的成果為基礎,分別查定其地目種類,業主的姓名及住址,土地的使用狀況和權利關係等。
                   臺灣光復後,我政府即將日據時代原有的土地測量成果,詳密檢查,繼續利用。惟為確切
              訂正其異動貣見,乃於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將原地籍圖冊,實行抽查,至民网三十五年八月底
              告一段落。逐根據此項抽查補正之地籍圖,訂正土地臺帳等有關地籍簿冊;計共完成訂正地籍

              圖二三、五〇三幅,一二二、七〇三貣,土地臺帳一五、四四五冊,一、七六六、二九八號,
              共有人連名簿四、一三九冊,八〇七、二六六號,名寄帳二、八四〇冊,三一七、六八六户。
                  現在臺灣全省土地,其已開發利用之地區,均已完成地籍測量,全省土地面積三 、 七 〇七、
              六五七甲(一甲於〇·九六九九一七公頃,或一四·五四八市畝;甲以下分、厘、毫、絲,採十

              進位。)其中地籍測量已經辦竣者,計共一、三八八、六五七甲。所有經過測量之地區,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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