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六期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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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制度史(四)- 編輯部
三代時期的土地制度
夏、商、周三代之土地制度,歷史上論述最早者,首推孟子所述之貢、助、徹法,如「夏
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朱子
對於該段文字之解釋曰:「 夏時一夫五十畝,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殷人始為井田,六百
三十畝劃為九區,每區七十畝,中為公田。八家各授七十畝,借其力以助公田。周時一夫授田
百畝,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耕者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註一)
茲根據歷史記載,分析如後:
一、貢法
孟子所稱「夏后時五十而貢」中之「貢」字,應該是夏代一種按畝徵稅之制度,如孟
子引龍子之言詮釋曰:「 貢者,校數歲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
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註二)
該段文字可能因年代久遠,相傳有誤,其中之「則寡取之」一句,與「則必取盈焉」
兩句調換,始合原意,亦即農民分到土地後,必頇向政府繳納一定之稅額,而其納稅之標
準,共有三種:一是荒年,人民可以少繳,二是豐年時,則頇多繳,三是以數年之帄均數,
課其十分之一為經常稅率。
二、助法
由孟子「殷人七十而助」及「助者藉也」,可得知「助」之意義,顯然是一種藉而不
稅制,亦即藉其力以耕耘,而不另外課稅之意。在國語一書中記孔子之言曰:「先王之制
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註三)此處稱之先王,乃指文王而言。此即商代農地之分配,
已由每戶五十畝改為每戶七十畝,並借民力助耕公田以為賦稅。朱子亦謂:「商行井田制
度,中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區,但借民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復稅其私田。」(註四)
三、徹法
所謂「周人百畝而徹」,據趙歧之解釋,應為民耕五十畝貢五畝;耕七十畝,以七畝
助公家;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朱熹則解釋「徹」字與「均」字同意;如「周時一
夫,授田百畝;鄉遂有貢,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
均分,故謂之徹,徹通均也。」(註五)孔子在論語中亦以「徹」為什一之稅法。如哀公問於
有若曰:「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盍徹乎?」曰:「 二,吾猶不足,如之何
其徹也。」(註六)故與孟子所說:「其實皆什一也」意義相同。
貢、助、徹,三種辦法,屬於三代之稅制應無問題,惟因年代久遠,計述不夠完備,
因此,每種辦法究自何時開始?以及細節如何?各家意見甚為分岐,甚至孟子所說之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