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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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谈话函询


                   谋取个人利益,承办人与谈话函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按


                   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信访举


                   报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谈话函询对象;不得向谈话函询对象泄


                   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将谈话函询结果告知举


                   报人;对上级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应将谈话函询结果按


                   照上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新的问题线索,按照


                   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呈公司纪委书记批示,并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非党员的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的,参照


                   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纪委办公


                   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谈话函询呈批表


                                   2.函询通知书


                                   3.情况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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