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P. 163
第十四条 承办人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谈话函询
谋取个人利益,承办人与谈话函询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按
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信访举
报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谈话函询对象;不得向谈话函询对象泄
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将谈话函询结果告知举
报人;对上级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应将谈话函询结果按
照上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在谈话函询工作中发现新的问题线索,按照
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呈公司纪委书记批示,并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非党员的领导干部实施谈话函询的,参照
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纪委办公
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谈话函询呈批表
2.函询通知书
3.情况说明模板
第 155 页 共 2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