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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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确认是否适合谈话;
谈话期间应做好必要的医疗保障,并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
定,严禁将谈话对象以任何理由留置过夜;谈话结束后要做
好谈话对象的心理疏导,解除其思想负担,确保其人身安全。
第四章 函 询
第十二条 函询的程序
(一)对被反映人问题线索进行系统梳理和综合研判,
可以采用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的,拟定谈话函询呈批表(见附
件 1),建议公司纪委办(监察部)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就有关
问题作出情况说明,并明确函询承办人员及函询开始时间,
呈公司纪委书记审核批准。
(二)向函询对象下发公司纪委办(监察部)统一编号
登记的《函询通知书》(见附件 2)并附情况说明模板(见附
件 3)。
(三)函询对象应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 15 日内将
情况说明报送公司纪委办(监察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
报送的,应及时说明理由,获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期
限。
(四)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应亲笔书写,逐页签名、写
日期,并在有修改处和其姓名处以右手食指摁手印,并于报
送前应交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核
签字,党委(党工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被函询的除外。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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