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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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

                   实施谈话;公司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


                   或委托被反映人所属单位的党委(党工委)书记和纪委书记

                   实施谈话。


                         (二)各单位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由被反映人所属单

                   位的党委(党工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实施谈话。

                         (三)必要时,公司纪委书记也可对各单位党委管理的


                   领导干部直接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核实问题线索分为直接谈话和委托谈话,


                   具体程序如下:


                         (一)直接谈话程序


                         1.对被反映人问题线索进行系统梳理和综合研判,可以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拟定谈话函询呈批表(见附件 1),

                   建议组成以公司纪委书记为主谈人的谈话核实小组(不少于


                   两人),明确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等内容,呈公


                   司纪委书记审核批准。


                         2.深入了解谈话对象的工作履历、家庭、性格、口碑、


                   健康等基本情况以及与问题线索相关的背景,为实施谈话做


                   好准备。


                         3.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告知


                   谈话对象姓名、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相关纪律要求。谈


                   话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向本单位党委(党工


                   委)书记汇报后,通知谈话对象,并负责安排专人接送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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