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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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等基本情况以及与问题线索相关的背景,为实施谈话做好
准备。
4.选定安全可靠的谈话地点和合适的谈话时间后,通知
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相关纪律要求,并安排专
人接送谈话对象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确保谈话前后谈话对
象的人身安全。
5.谈话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与本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
直接谈话程序中的第 4、5、6 款相同。
6.谈话结束后,应形成谈话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的
处置建议,谈话对象所属单位的党委(党工委)书记和纪委
书记审核签字后,报送公司纪委办(监察部),公司纪委办
审核通过后呈公司纪委书记审核批准。
第十条 委托被反映人所属单位的党委(党工委)书记
和纪委书记谈话核实问题线索是落实“两个责任”的一项重
要举措,既是对谈话对象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对主体责任人
和监督责任人自身的政治考验,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必
须坚持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的原则,郑重严
肃地进行谈话。在谈话核实问题线索中敷衍塞责或疏于职
守、走过场的,将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谈话必须确保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做到加
压与减压并重,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谈话地点要选择既利
于谈话核实情况,又确保谈话对象安全的场所进行。谈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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