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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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为公司总部部门副职的,应交其所在部门的正职领导审
核签字,公司总部部门正职被函询的除外。
(五)情况说明经公司纪委办(监察部)审核后及时呈
公司纪委书记审核批准。情况说明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
楚的,可以再次发函责成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书
面说明。
第五章 处理结果及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应按照以下五种情况对问
题线索进行处置:
(一)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属实,谈话函询结束后对问题
线索予以了结。
(二)反映的问题线索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按照有关规
定,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谈话函询结束后对被反映人
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等处理,并对问题
线索予以了结。
(三)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反映的问题线索存在,
但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应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四)在谈话函询中,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有严重违纪违
法问题的,报请公司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核。
(五)在谈话函询中,谈话函询对象拒不配合谈话、拒
不回复函询问题或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真相的,报
请公司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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