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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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为公司总部部门副职的,应交其所在部门的正职领导审


                   核签字,公司总部部门正职被函询的除外。


                         (五)情况说明经公司纪委办(监察部)审核后及时呈


                   公司纪委书记审核批准。情况说明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


                   楚的,可以再次发函责成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书


                   面说明。

                                      第五章             处理结果及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应按照以下五种情况对问


                   题线索进行处置:


                         (一)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属实,谈话函询结束后对问题


                   线索予以了结。


                         (二)反映的问题线索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按照有关规


                   定,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谈话函询结束后对被反映人


                   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等处理,并对问题


                   线索予以了结。

                         (三)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反映的问题线索存在,


                   但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应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四)在谈话函询中,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有严重违纪违


                   法问题的,报请公司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核。


                         (五)在谈话函询中,谈话函询对象拒不配合谈话、拒


                   不回复函询问题或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真相的,报


                   请公司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进行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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