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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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监事会和本级


                   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


                   改。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


                   理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并相应扣减 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


                   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


                   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

                   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


                   产经营实际,制定单位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


                   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全面规范履


                   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直管项目部(指挥

                   部)、培训中心,各单位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照


                   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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