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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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监事会和本级
监事会、巡视、审计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
改。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
理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并相应扣减 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
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
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
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生
产经营实际,制定单位其他相关人员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履
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全面规范履
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逐级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各直管项目部(指挥
部)、培训中心,各单位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参照
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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