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P. 133
厅、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网站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
(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
公布。
(四)经费拨付。省财政负担的资助经费通过转移支付方式
下达各地,由各地财政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
假的企业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并予通报,且 5 年内不得申报。情
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海外
工程师引进政策,逐步形成省市联动、相互配套、多层次的海外高
层次人才引进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鼓励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浙人社发
〔 2013〕 13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