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P. 170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
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
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
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
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
站增设申报工作,由拟设站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
表格及佐证材料,并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送
市人力社保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
员会评审后,授予批准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铜牌。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高新
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
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需具备基本条件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