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P. 170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


                 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


                 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

                 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


                 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


                 站增设申报工作,由拟设站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

                 表格及佐证材料,并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送


                 市人力社保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


                 员会评审后,授予批准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铜牌。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高新

                 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


                 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需具备基本条件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