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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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外国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嘉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
中外合资企业。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
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已聘用外国专家且聘用时间不少于 1 年。在聘外国专家中
至少有 2 人符合以下条件:(1)硕士及以上学历,5 年以上工作
经验;(2)在国(境)外相关企业(机构)担任过工程、技术、
研发、设计主管及以上职务;(3)年薪在 30 万元及以上,每年累
计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 2 个月;(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
关条件。
4、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有专人负
责工作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企业提出申请,
经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国专
家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市
外国专家局)。经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确定拟建
站企业名单后,提请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审定无
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必须履行以下责任与义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