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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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省特聘专家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 18 周岁以下子女,公安机关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港澳地区居民)的省特聘专家


                 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定居

                 和落户,并不受住房、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省特聘专家申购经济适用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

                 部门应予优先照顾。未购买自住房的,用人单位需为其提供便于其


                 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相应的租房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为省特

                 聘专家提供专用房。


                       第二十八条 省特聘专家在医疗保健方面享受照顾,由工作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省特聘专家及其配偶子女,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

                 参加工作地或落户地组织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权利。用人


                 单位在为省特聘专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省特聘专家

                 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三十条 省特聘专家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

                 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


                 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省特聘专家的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义


                 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照本人意愿,在当地有条件的公办学

                 校就读;高中阶段适龄少年可根据其学业状况选择相应学校就读,


                 与当地学生等额收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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