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离职:员工于绩效考核周期内离职,相应考核方案已明确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考核方案未明确的,绩效考核计算至离职前 一个完整月作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4.休假:员工于考核周期内休假,相应考核方案已明确的,按相 关规定执行,若相关考核方案未明确的,当月连续三天及以上的事假、 病假,除业务提成外,其他绩效均需相应扣减。 八、附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及监督执行。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