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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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憲,不再適用。
在 1998 年的時候,曾經有人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就連署及保證
金之規定違憲,但是在那次的大法官釋憲中提到,為了防止人民任意參選總統與
副總統之後選,浪費行政資源,所以保證金還是在合理範圍內的適當規範,大法
官不認為造成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中不必要的限制,且與憲法規定的平等權亦無違
背,這次是第一次對於保證金制度有人提出是否違憲的質疑,但司法院認定不違
憲。直到 2003 年時,將法規改為現行的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
該繳納保證金 1500 萬元,如果得票數不足選舉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將不會退還
保證金,其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
第三節 各國市長選舉保證金比較
首都 保證金/新台幣(元)
台北(台灣) 2,000,000
東京(日本) 840,000
倫敦(英國) 400,000
阿姆斯特丹(荷蘭) 8,000
4,000
威靈頓(紐西蘭)
斯德哥爾摩(瑞典) 0
柏林(德國) 保證金違憲
各國市長選舉保證金資料取自范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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