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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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灣選舉制度演變



                                                    第一節  選舉制度

                   (1)       選民依其戶籍取得投票權


                               我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除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

                        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須依登記查核辦法申請登記編入選舉人名冊外,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皆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中華民國

                        國民年滿 20 歲,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總統、副總統選舉須繼


                        續居住 6 個月以上),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外,統由戶政機關於投票日前

                        20 日編入選舉人名冊,毋需另行辦理選民登記  。

                   (2)       自由登記參選的權利


                               我國國民凡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規定公職候選人資格者,皆可自由登記參選。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


                        可經合格之政黨推薦登記。無政黨推薦者可經公民連署推薦。其他公職人員

                        候選人有政黨推薦者(須附推薦書)或無政黨推薦者均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

                        惟採政黨比例選出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候選人,由政黨申


                        請登記。

                   (3)       公費補助選舉


                               我國選舉活動中由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或補助者包括:

                             (一)  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電視政見發表會或辯論。


                             (二)  辦理政黨電視競選宣傳。

                             (三)  印發選舉公報,載明候選人政見、個人資料、投票所設置地點,

                                 以及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分送選舉區內每一戶選民。


                             (四)  補助競選費用:候選人得票數到達各該選區當選票數一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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