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P. 77

者,每票補助新臺幣 30 元。政黨於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

                                 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每年每票補助新臺

                                 幣 50 元,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候選人之捐助及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

                                 出,於一定額度內均可享有稅賦優惠。


                   (4)       女性候選人的保障

                               為確保婦女的參政權利,各級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均訂有女性候選人


                        最低當選名額的規定。選區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女性代表至少 1 人。選區名

                        額每超出 4 人,應增加女性代表 1 人。唯一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全國不分區

                        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二節  保證金制度


                      年份                                保證金制度的轉變


                      1980    公布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我們的保證金

                       年      制度就是從民國 69 年開始的,一開始的規章就寫道候選人須在登記


                              時繳納保證金,但在一開始,監察委員、村、里長候選人不需要繳納

                              保證金。

                      1983    修訂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刪除了監察委


                       年      員不用繳納保證金的規定,防止有候選人濫行登記參選,在增訂一個

                              如監察委員候選人為零票者,將不會發還保證金。

                      1989    又在一次修訂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如果參


                       年      選時有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可以減半繳納保證金。

                      1991    把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改名為公職人員選


                       年      舉罷免法。

                      1994    司法釋字第 340 號解釋,對有政黨推薦的候選人保證金檢半的規定違



                                                            6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