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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258 台灣版「連結大學型退休學舍」
障礙設施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等 ( 游千
慧,2017)。
過去台灣提供給長者居住的住宿式機構(含能健康自理生
活的安養機構)被歸類為社福機構,不像美國的生活自理社
區 / 輔助生活機構 / 輔助生活及類似住宅的照護社區、日本的
附照護服務的付費養老院 / 住宅型付費養老院,都有商業機制
讓各種不同狀況的銀髮族自費入住。這些因國情不同,以及
行政管轄的區分,對我國在退休生活的居住環境思考,往往
不容易擺脫社福思維,高強度管制的法規,讓機構標準化,
缺乏創新,在消費者心中與負面老化產生連結,自然讓業者
( 建築營造與營運廠商 ) 裹足不前。
原因在於當台灣要規劃連續照護退休社區,首先在土地取
得與使用項目的區分上,要具備兩種機能,一種是健康能自
理生活的老人住宅,一種是需要養護的長照住宿式機構。而
且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分屬內政部營建署以及
衛生福利部長照司。至於在營業執照的管理上,老人住宅屬
於經濟部以及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住宿式長照機構則屬於
衛福部長照司,參見圖 6-4。至於到地方政府,更屬多頭馬車。
例如涉及到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居住安全及權益之保障,僅
依賴行政規則位階之「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做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