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退休3.0:高齡教育與高教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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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258   台灣版「連結大學型退休學舍」







              障礙設施及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等 ( 游千

              慧,2017)。

               過去台灣提供給長者居住的住宿式機構(含能健康自理生

              活的安養機構)被歸類為社福機構,不像美國的生活自理社

              區 / 輔助生活機構 / 輔助生活及類似住宅的照護社區、日本的

              附照護服務的付費養老院 / 住宅型付費養老院,都有商業機制

              讓各種不同狀況的銀髮族自費入住。這些因國情不同,以及

              行政管轄的區分,對我國在退休生活的居住環境思考,往往

              不容易擺脫社福思維,高強度管制的法規,讓機構標準化,

              缺乏創新,在消費者心中與負面老化產生連結,自然讓業者

              ( 建築營造與營運廠商 ) 裹足不前。

               原因在於當台灣要規劃連續照護退休社區,首先在土地取

              得與使用項目的區分上,要具備兩種機能,一種是健康能自

              理生活的老人住宅,一種是需要養護的長照住宿式機構。而

              且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政府分屬內政部營建署以及

              衛生福利部長照司。至於在營業執照的管理上,老人住宅屬

              於經濟部以及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住宿式長照機構則屬於

              衛福部長照司,參見圖 6-4。至於到地方政府,更屬多頭馬車。

              例如涉及到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居住安全及權益之保障,僅

              依賴行政規則位階之「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做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住宅之申請設置與營運管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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