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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工厂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主和工人之间取得了某种妥协,这种妥协
被议会在 1850年8月 5 日新的补充工厂法 195 中固定下来。"少年和妇
女"的工作日,在一周的前5天从刚、时延长为咐小时,星期六限制
为7÷小时。劳动时间应从早晨6点至晚上6点(酬,其中休息 1吉小
时作为吃饭时间,吃饭时间应当统一,并且要符合 1844年的规定等
等。这样,换班制度就永远结束了。 (170) 关于儿童劳动, 1844年的法
令仍然有效。
有一类工厂主,这一次也和以往一样,保全了自己对无产阶级儿
童的特殊的领主权。他们是丝厂厂主。 1833年他们曾咄咄逼人地喊叫 z
"如果剥夺他们让各种年龄的儿童每天劳动 10小时的自由,那就等于
让他们的工厂停工。"他们说,他们无法买到足够数量的 11岁以上的儿
童。他们强行取得了想要取得的特权。后来的调查表明,他们的借口纯
系捏造 (171) ,但是这并没有妨阳也们在整整 10年内,每天用 1胁时从
那些必须靠人放到凳子上才能干活的幼童的血中抽出丝来。(1 72)1844
年的法令虽然"抢走了"他们让不满 11 岁的JL童每天劳动哇小时以上
的"自由",但是保证了他们每天剥削 11-13岁的儿童10小时的特权,并
且取消了儿童在其他工厂本来可以受到的义务教育。这一次的借口是 z
(1 69) 在冬季,这段时间可以改为早晨7 点至晚上7 点。
(1 70) "现行法律 0850年〉是一种妥协,其结果是工人放弃了十小时工作
日法令的利益,而得到的好处是,凡在劳动时间上受到限制的人都能以统一的
时间上工和下工。" (((工厂视察员报告。 1852年4 月 30 日》第 14 页)
(1 7 1)((工厂视察员报告。 1844年9 月 30 日》第 13 页。
(17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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