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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期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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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安置機構,後續社工若審慎綜合評估男童不宜返回原生家庭,將依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申請延長安置。

                 不論一開始被緊急安置的男童,無預警地被帶離家庭,進到陌生
            的環境,飽受驚嚇的幼小心靈,不僅需適應不熟悉的人事物外,更進
            一步還會需要處理因依附關係的剝奪所帶來的不安全感、焦慮情緒,
            擔憂自己能不能回家又如何回家,又如何面對家人關係;更要面對可
            能被裁定延長安置的未來許多不確定性,如何保有心中安全感,太多
            的動盪不安下如何可能安頓長期受到案父虐待的創傷。不禁聯想,做
            錯事情的大人沒因為加害人被帶離家庭或被懲處,受害的兒少卻被迫
            離家的心理是否忿忿不平?如何防範保護安置造成疑似精神虐待的傷
            害?

                 不過,精神虐待往往涉及許多因素,在個人主觀和現實條件上都
            有其證明困難之處,因此有必要思考以上問題的困境及建議。首先,
            審慎思考安置程序的保護機制是否可能帶來兒少的精神傷害,不在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範圍,僅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反倒是,此案例的家暴項目可能涉及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列舉的以
            下三類型暴力,都有必要一一對應以提供男童安置居所之外的身心與
            經濟層面的救濟與治療:
               ( 一 ) 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身體上實質的虐待,例如虐待、
                    遺棄、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 ... 等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轉引自彭懷真,1999)。

               ( 二 ) 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主要包含三種類型:言語虐待、心理虐
                    待及性虐待。
               ( 三 )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舉例如下: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
                    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上述三類暴力類型,從字面上與實務經驗得知,精神層面的舉證
            較為不易。但仍可透過以下方式進行蒐證或證明:一、精神科門診之
            診斷書 二、錄音三、錄影 四、人證 五、照片 六、若有恐嚇或使被害
            人心生畏懼的情況發生時,儘可能將加害人使用的相關物件留存下來。

             三、如何跨越評估家暴傷害程度來考量安置孩童的許多障礙?

                 從上述案例來看,最具有爭議的莫過於案父對男童不當對待的方
            式,包括未提供足夠食物的基本照顧、手足間差別待遇、言語辱罵、抄
            心經、頂樓罰站餵蚊子、社區一樓罰跪以及本次的赤裸事件,這些都
            是將暴力施加在精神層面上的。無論男童父親其行為背後的動機為何,
            可以確定的是男童父親所做的行為已造成男童身心的懼怕和痛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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