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No.23 關照季刊 Aug 2025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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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死亡或具體事證,才能做緊急安置。通報期間社工已進行六次訪
視,直到本次有錄影帶具體事證後,社會局便立即啟動安置。但也不
諱言,未來法院有可能裁定男童不符安置條件,就得回到原生家庭,
男童後續是否回歸家庭?社會局社工會審慎評估。另外桃園市家防中
心主任王秀珍也表示,會評估男童身心受創的狀況,來連結相關的輔
導資源,就男童被不當對待這個部分,將會裁處強制性親職教育。
從以上新聞事件的描述,不難看出男童父親對男童實際有不當的
對待行徑,然在原生家庭出現保護功能不彰的情況下,作為兒少保護
網最後一道防護的政府,該如何建置回應兒少求救需求的社會安全網
處置程序,別讓想伸出援手的鄰里大眾憂心?
兒少因家庭發生不當對待且被通報時,依法 (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行政程序法、社會工作師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社政機
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與無依兒
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 ) 所屬在地縣市之社會局家防中心即進入兒少保
調查工作流程,包括起初的資料蒐集、訪視評估、開案評估、家庭處遇、
長期輔導計畫到結案 ( 游美貴,2023)。調查方式主要是使用結構決策
模式 (SDM) 為評估工具,包含安全評估 (SDM-S) 和風險評估 (SDM-R) 兩
項。安全評估中若尚有符合危險因子,且周邊相關重要他人或維持安
全計畫網絡成員無法順利擬訂計畫,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即要
依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向法院申請安置。台灣現行
的安置服務包含了親屬安置、寄養家庭、機構安置與其他處所,而根
據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應依下列安置順
序為之:一、適當之親屬。二、與兒童及少年有長期正向穩定依附關
係之第三人。三、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四、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
安置及教養機構。五、其他安置機構。
而當遭受不當對待之兒少,經過前述的程序後,便會偕同社工前
往被發派的家外安置機構。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處的資料,112 年臺
北市兒少保護安置人數為 39 人、新北市安置人數 115 人、全台總計
1026 人 ( 衛生福利部統計處 , 112 年 ),去年上半年臺北市的安置人數
為 24 人、新北市的安置人數為 49 人,全台安置人數則達到 401 人 ( 衛
生福利部統計處 , 113 上半年 )。由前述數據可見,遭受不當對待之兒
少通報的案件數,還是非常多;這顯示著,近年來除了社會大眾對於
不當管教的意識有所提升外,同時意涵著具有保護性的家庭功能式微,
或因為某些因素而無法實質提供保護與照顧功能,急需社會安全網更
積極有效的作為,才能接住每個待保護的兒少及其家庭。
二、被安置的兒少經歷著什麼樣的心理痛苦甚至精神虐待?
上述男童在社會局介入後評估將其緊急安置,即被強行安置於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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