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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其上级行、同业机构、其他金
             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
             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金融机构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指引自 2013 年 10 月 8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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