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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十一条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
             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
             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
             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办理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
             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
             故拒绝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查询申请超过审核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的申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查询信
             息管理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
             查询结果。

                 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 2 以下简称
             《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
             二联交查询人。
                 第十六条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单位在履
             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
             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
             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
             式进行解释。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
             模糊查询是输入待查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
             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钞票的查询方式。查询受理单位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
             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金
             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
             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
             全额赔付。
                 第十八条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查询
             受理单位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
             办法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结后,依据《中国人民银
             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的规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
             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
             通知书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
             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 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条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的书面再查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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