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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办公
             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号)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3〕197 号)的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
             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
             机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的日期和时间、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
             像。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查询方式:
                 (一)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
             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
             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
             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机或 A 类点钞机重新清点并
             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
             归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
             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3、其他可行的方案。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第八条      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
             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的冠字号码信息的完整性进行
             核查。

                 第九条      冠字号码信息在金融机构本地及上传到信息系统后至少应保存 3 个月,
             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分机构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
             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以下简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
             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伪识别确认是假币的,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
             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的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网点(以下简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的申请,以确认假币是
             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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