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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15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
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
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一条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查询登记薄(附件 4),详细
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
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
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 2 年。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月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情况统计
表》(附件 5),并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报送。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包括查询受理单位和再查询受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查询人可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诉讼: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的;
(三)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本工作指引的。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第二十四条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付出假币原因进行调查,及时
向上级行报告。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付出假币事实确认清楚后,人民银行总行或当地分支机构应根
据以下原则予以通报:
(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较为恶劣、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
(二)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作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
通报,同时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机构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四)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受投诉核实,发现金融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
致使假币对外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
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或妨碍人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涉假纠纷的,人民金
融机构均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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