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土地改革紀念館電子報第五期整合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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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台內地字第 8108900 號函釋示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
                   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對於妾之遺產有繼承權部分,依上所述,與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有違…」。內政部尊重法務部上開之函釋,於 105 年 6 月 20 日台內地字
                   第 1050420554 號函將該部 81 年 7 月 10 日台內地字第 8108900 號函停止適用。



                   四、  結論


                        日據時期承認夫妾關係為合法配偶,該夫妾關係延續至臺灣光
                   復後,夫與妾相關間繼承權問題,自應依前開法務部之函釋及內政部於民國 108 年
                   6 月修正後之繼承法令補充規定辦理。該補充規定第 23 點明文規定:「日據時期成
                   立之夫妾婚姻,夫得繼承妾之遺產,但妾非配偶,對夫之遺產尚無繼承權可言;其
                   繼承權在臺灣光復後開始者,夫妾間互無繼承權」,是項規定至為明確,據以執行已

                   不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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