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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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嘉兴享


                 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依托所在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购房补贴;未在嘉兴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且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可


                 以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租房补贴。购房(租房)补贴按以下程序申

                 领:


                       (一)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审核通过并予以公示后,报所


                 在地财政部门。市本级高级人才层次及以上申请补助的,由所在地

                 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并予以公示。


                       (三)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部门发放相应的

                 购房(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贴按照以下方式发放、领取或处置:

                       (一)购房补贴分两次申领,首次申领金额不超过应补金额的


                 50%,二次申领需在首次申领 1 年以后且在嘉兴全职工作满 3 年。

                 领取购房补贴的,在首次申领 5 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二)租房补贴按年度认定、按半年度发放。

                       (三)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退休除外),自


                 其离职当季度起暂停发放租房补贴。被本市新单位录用后,可以申

                 请继续享受货币补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已离开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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