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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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嘉兴享
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可以依托所在用人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购房补贴;未在嘉兴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且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可
以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租房补贴。购房(租房)补贴按以下程序申
领:
(一)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审核通过并予以公示后,报所
在地财政部门。市本级高级人才层次及以上申请补助的,由所在地
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并予以公示。
(三)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部门发放相应的
购房(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贴按照以下方式发放、领取或处置:
(一)购房补贴分两次申领,首次申领金额不超过应补金额的
50%,二次申领需在首次申领 1 年以后且在嘉兴全职工作满 3 年。
领取购房补贴的,在首次申领 5 年内,该房产不得上市交易。
(二)租房补贴按年度认定、按半年度发放。
(三)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退休除外),自
其离职当季度起暂停发放租房补贴。被本市新单位录用后,可以申
请继续享受货币补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已离开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