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P. 183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持有产权的人才安居住房交由嘉实集团
(市人才公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运营,产权不作更改。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成立或明确人才安居住房开发建
设主体,承担人才安居住房筹集、建设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对由本
地持有产权的人才安居住房进行统一管理运营,或将其委托嘉实集
团(市人才公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第四章 对象条件和安居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年度人
才认定标准进行认定,由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基础人
才四个层次构成。其中申请货币补贴的须为 2017 年 1 月 1 日后与
嘉兴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全职在嘉兴工作或自主创业的
新引进人才。
第十七条 顶尖人才的安居保障实行“一人一议”,其他人才按
照经认定的人才层次享受相应的安居保障,具体租住人才安居住房
及租房、购房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国家级高端人才租住人才安居住房标准不超过 150 平方
米;租房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年,最多 10 年;购房补贴不低于 100
万元。
(二)省级高端人才租住人才安居住房标准不超过 120 平方
米;租房补贴不超过 5 万元/年,最多 10 年;购房补贴不低于 8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