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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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才安居住房主管单位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

                 安居住房;或通知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会同相关部门追回


                 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


                       (二)人才证书被撤销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擅自将人才安居住房转租他人的;

                       (五)累计 3 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人才安居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才安居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解除租赁合同或终止发

                 放货币补贴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


                 相关征信机构。人才因违规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

                 已享受过人才安居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高级人才及以上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

                 贴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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