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秀洲区人才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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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才安居住房主管单位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
安居住房;或通知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会同相关部门追回
已拨付的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安居待遇的;
(二)人才证书被撤销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擅自将人才安居住房转租他人的;
(五)累计 3 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人才安居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才安居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解除租赁合同或终止发
放货币补贴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
相关征信机构。人才因违规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
已享受过人才安居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高级人才及以上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
贴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