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基 础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其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本办 法或者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 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