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兴游朝鲜 梁国兴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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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保障佛教寺院的财产,当时许多寺院以开办学校名义变卖寺产,

        有的则为自身的贪欲而私吞寺产。佛教寺产锐减而引起日本殖民政

        府的注意。颁布《寺刹令》规定每个本寺应制定经总督府批准的章


        程规范本寺与末寺的关系;各本寺及末寺应有自己的方丈和住持作

        为寺院的代表,掌管寺院的一切财产、行政和仪式;规定方丈提呈

        寺院动产和不动产的数据给总督府。未经总督府许可,不得随意处

        置任何寺庙财产,包括田地、森林、建筑物、雕像、石碑、古抄本、

        古画和其他贵重物品。




        《寺刹令》也规定若寺院间合并、迁移、关闭或更名,必须得到日


        本总督府的批准。寺院只能够用于讲经说法、主持宗教仪式或供僧

        人居住,除非当地政府长官批准另作他用。




        尽管日本对韩国佛教寺院制定各种规定,佛教界中没有集体行动抵

        制殖民政府的佛教政策。佛教精英大体上欢迎《寺刹令》及《寺刹

        令施行规则》作为保护工具来振兴佛教,并将佛教从 19 世纪因寺

        院财产被剥削而开始衰落中拯救出来。他们认为总督府的严厉把关,


        保护了韩国佛教寺院财产不被出售和丢失。一些佛教徒称赞这些佛

        教规定,认为它们是建立现代化韩国佛教的坚实基础。他们觉得日

        本对朝鲜佛教的“善待”与朝鲜王朝时期政府对佛教的迫害形成鲜明

        的对比。自然而然,这让韩国佛教徒和僧侣对日本及其总督府表示

        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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