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兴游朝鲜 梁国兴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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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修改,认为有必要取消对带妻僧的限制,原因是当时比丘之间

        已经流行结姻,31名方丈当中有8人已经结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

        23人未婚,只因为他们的户籍不存在,无从核定婚姻状况。另一原


        因是,方丈急于寻求更多有资格竞选住持或方丈的人选。若已婚僧

        侣依现法令不能当选方丈的和被任命为住持的话,就找不到人选填

        补空缺。




        1926年11月朝鲜总督府从《寺刹令施行规则》中取消僧侣和方丈应

        受比丘和菩萨戒的条款,这本来是《寺刹令施行规则》规定的住持

        和方丈候选人的四项资格之一。取消该条款意味着带妻僧可以成为


        住持或方丈,也可以解读为政府承认带妻僧的地位。原本的《寺刹

        令施行规则》只允许比丘拥有投票权,然而,考虑到经修订的规则

        允许非比丘有权被选为住持或方丈,非比丘也必须得到平等的投票

        权。




        不过,为了防止带妻僧滥用寺产来养活他们的妻子和孩子,防止方

        丈住持在未经总督许可情况下提供寺产作为借贷担保,防止方丈和


        住持以个人利益处置寺产,每个本寺和末寺必须报告其年度预算和

        年度账目给政府检查。




        政府指令各本末寺修改寺法,允许带妻僧担任住持或方丈、这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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