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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此,在法律上强制地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同样也强制地规定了工作
日界限。后面这一点,即我们在这里唯一关心的一点,在 1496年(亨
利七世时期)的法令中又提到了。依照法令(虽然始终没有实现) ,所
有手艺人和农业工人的工作日,从3 月到 9月,应该是从早晨5点到晚
上7-8点,其中吃饭时间是早饭 1 小时,午饭1÷小时,午后小餐÷小
时,正好比现行工厂法规定的吃饭时间多一倍。(1 18) 冬季,是从早晨
5点干到天黑,中间的休息时间不变。 1562年的伊丽莎白法令,没有
触动"按日领工资或按周领工资"的所有工人的工作日长度,不过它
设法把夏季的体息时间限制为2÷小时,冬季限制为2小时。午饭时间
只有 1 小时,才小时午睡制"只准在5月中至8月中这段时间内实行。
旷工 1 小时扣工资 1 便士。但实际上,工人的待遇要比法令规定的好
得多。政治经济学之父,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统计学的创始人威
廉·配第,在 17世纪最后 30多年发表的一部著作中说:
"工人〈当时是指农业工人〉一天做工 10小时,一星期吃饭20次,就是说,平
日每天3 次,星期天两次。可见,只要他们星期五晚上节食,午饭时间不像现在这
样用两小时即从 11 时到 1 时,而用一个半小时,从而劳动增加击,消费减少
击,那么,上述税收的古就可以筹集出来了。"(1川
(118) 关于这项法令,约·戚德公正地指出"从 14%年的法令可以看出,当
时的伙食费等于手工业者收入的 j 等于农业工人收入的÷。这说明,当时的
工人比现在的工人有更大的独立性,因为现在农业工人和工场手工业工人的
伙食费在他们工资中所占的比重大得多了。" (约·威德《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
的历史》第 [23) 、 25 页)有人认为,这种差别是由于现在的食品和衣服的比价和
那时的比价不同造成的,但只要略为看一下弗利特伍德主教的《行情表))(1 707
年伦敦第 1 版及 1745 年伦敦第2版) ,这种意见就不攻自破了。
( 119) 威·配第《爱尔兰的政治解剖。 1672年}}1 691 年版第 10页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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