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第五卷
P. 335
第八章工作曰
卖自己一生的全部能动时间,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为了一碗红
豆汤出卖自己的长子继承权2190 因此,从 14世纪中叶至 17世纪末,资
本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力图迫使成年工人接受的工作日的延长程
度,同 19世纪下半叶国家在某些地方为了限制儿童血液变成资本而
对劳动时间规定的界限大体相一致,这是很自然的了。例如,在马萨
诸塞州,这个直到最近还是北美共和国最自由的州,今天国家颁布的
12岁以下儿童的劳动时间的界限,在 17世纪中叶还曾经是英国的健
壮的手工业者、结实的雇农和大力士般的铁匠的正常工作日。( 116)
第一个劳工法(爱德华三世二十三年即 1349年)的颁布,其直接借
口(是借口,而不是原因,因为这种法律在这个借口不再存在的情况下
继续存在了几百年)是鼠疫猖獗220 人口大大减少,用一个托利党著作
家的话来说,当时"要用合理的价格〈即能保证雇主得到合理的剩余劳
动量的价格〉雇用工人,已经困难到了实在难以忍受的地步"。 (117) 因
(116)"12岁以下的儿童在工厂中每天不得劳动 10小时以上。"( ((马萨诸塞
州普通法》第 60 章第 3 节。这些法令是 1836-1858 年颁布的。) ..在所有棉纺织
厂、毛织厂、丝织厂、造纸厂、玻璃厂、亚麻厂或铁工厂和其他金属加工厂实行
的每天 10小时劳动,应视为法定的目劳动量。又规定,对于不论在任何工厂做
工的未成年人,今后皆不得鼓励或强迫他们每天劳动 10小时以上,或每周劳动
60小时以上,其次,本州任何工厂今后皆不得雇用 10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当工
人。" (((新泽西州。限制工作日的长度的法令》第 1 、 2 节。 1851 年3 月 18 日法令)
"12 岁至 15 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在任何工厂,每天不得劳动 11 小时以上,并且不
得在早晨5 点以前和晚上7 点半以后做工。"( ({罗得岛州修订条例》第 139章第 23
节。 1857年7 月 1 日)
(117)[ 约·巴·拜耳斯] ((自由贸易的诡辩})1 850年伦敦第7版第 205 页。这位
托利党人还承认..议会通过的不利于工人而有利于雇主的关于调整工资的法
令,维持了很长的时期,达464年之久。人口增长了。这些法令现在已经成为多
余和累赘了。"(同上,第 206 页)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