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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
面包和水,用稀汤和他认为适当的肉屑给自己的奴隶吃。他有权用
鞭打和镣铐强迫奴隶从事一切令人厌恶的劳动。如果奴隶逃亡达
14天,就要判为终身奴隶,并在额头或脸颊打上S 字样①的烙印,如
果第三次逃亡,就要当做叛国犯处死。主人可以把他出卖,遗赠,作
为奴隶出租,完全像对待其他动产和牲畜→样。如果奴隶图谋反抗
主人,也要被处死。治安法官必须根据报告搜捕逃亡的奴隶。如果
发现流浪者三天无所事事,就要把他送回原籍,用烧红的铁器在他
胸前打上V字样②的烙印,套上锁链在街道上服役或服其他劳役。
如果流浪者谎报籍贯,就要被罚充当该地、该地居民或社团的终身
奴隶,并打上S 字样的烙印。任何人都有权把流浪者的子女领去当
学徒,男的当到 24岁为止,女的当到 20岁为止。如果他们逃亡,就要
成为他们师傅的奴隶,直到这个年龄为止。师傅随意可以给他们戴
上镣铐,鞭打他们等等。为了便于识别和更加保险起见,每个主人
可以在自己奴隶的脖子、手或脚上套一个铁环。 (221 )这个法令的最
后一部分规定,贫民必须在愿意给他们饮食和劳动的地区或个人
那里干活。在英国,这种教区的奴隶,在游荡者的名义下一直保留
到 19 世纪。
伊丽莎白执政时期的 1572年的法令规定,没有得到行乞许可的
(221 )({论手工业和商业))(1 770年版)的作者说 u 在爱德华六世执政时期,
英国人确实似乎非常认真地鼓励工场手工业和使用贫民。这一点可以从规定
一切流浪者都要打上烙印这条值得注意的法令中看出来。" (第5 页)
① S 是英文 "slave" ("奴隶" )的第一个字母。一一编者注
②V是英文 "vagabond"(" 游惰者")和 "vagrant" (U 流浪者")的第一个字母。
一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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