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P. 125
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五)会议决定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由董事长、监
事会主席、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
请出席会议的人员对所讨论的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2、会议决策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等表决方式。主持会
议的领导应根据决策情况及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
议、暂缓实施的决定。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
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并
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人员对该议案投同意票为原则,通过会
议议案;反对票超过半数则不予通过。
5、会议应对会议情况及所表决事项作出书面决议,由
出席会议决策人员签署。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人员也应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但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6、凡需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
得以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六)存案备查
对会议决策情况,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办
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形成决策档案,存
第 122 页 共 2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