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监察部管理制度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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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五)会议决定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由董事长、监


                   事会主席、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


                   请出席会议的人员对所讨论的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2、会议决策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等表决方式。主持会

                   议的领导应根据决策情况及时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


                   议、暂缓实施的决定。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


                   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并


                   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人员对该议案投同意票为原则,通过会


                   议议案;反对票超过半数则不予通过。


                         5、会议应对会议情况及所表决事项作出书面决议,由


                   出席会议决策人员签署。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人员也应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但可以在会议记录上注明自己的意见。


                         6、凡需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


                   得以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六)存案备查


                         对会议决策情况,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办


                   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形成决策档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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