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P. 282

第三章  社會結構與鄭捷事件的關聯



                                            第一節  從報應主義看鄭捷事件


                          鄭捷事件發生後,可以看見社會上對於鄭捷的行為充滿憤恨和恐懼等,而

                   鄭捷的行為也經常引起類似以眼還眼的情緒當中。在呼喊正義的社會當中,不免

                   俗地也會提起在康德的報應主義裡提到他主張懲罰所應依循的兩個原則。「首先,


                   人們唯獨犯罪時(別無其他理由),才應當受罰:刑罰的執行,不應只是為了作為

                   提升別種好處的工具,無論這種好處是針對犯人自身或社會而言皆然,相對的,

                   刑罰的執行必須永遠導源於受罰者犯了罪。其次,康德強調處罰罪犯時,輕重應


                   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成正比。對於小罪,給與小小的懲罰也許就足夠,但是對於大

                   罪,重罰卻是必須的:公共正義在懲罰上,原則唯獨公平一項,據此,正義天平

                   的指針,在結構上將不傾向任何一方……唯獨這個原則才能確實分配公正刑罰該


                                    184
                   有的質與量。」 康德闡述這兩項原則只是執行懲罰時的公正規範,在這裡康德
                   將懲罰作為一種攸關正義的事情。另外還有兩項論證也是康德提出來的用以說明

                   使用這樣的方式道德上是可以的。


                         「他主張,假如犯罪者沒有被懲罰,正義就無法實現。」還有「待人如『目

                   的本身』的概念。」「待人如『目的本身』代表將他看做一個理性的存在體。」

                   185 意思是把個人看作是能對自己負責的個體,相反的,待人如一個無法為其行為


                   負責任的存在體,像是精神病患或動物是無法控制自己的,也就不必為個人的行

                   為負責。以上這兩種論證。


                          「因此懲罰人們時,我們乃是在課徵他的行為責任。我們對於他們的回應

                   方式,顯示我們沒有把他們當作『生病』或者無力自我控制的人,而是有能力自





                   184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4

                   185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6

                                                            15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