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P. 284
是不平等的正義才會激發人們想報復的情緒。透過康德的報應主義去看待鄭捷事
件,鄭捷與被害者沒有任何關係,而是出自於他個人本身為了自身想結束自己的
生命選擇用隨機殺人的方式將別人的生命當作手段,來達到自身的目標。在鄭捷
的行動中可以判斷他犯了大罪等於是犯了公共正義的公平原則性。
這也是執行懲罰時的公正規範,也是康德將懲罰作為一種攸關正義的事。
因為犯案行為危害性已波及到公共社會的安全,再加上在密閉的捷運裡實施砍人
的結果。在懲罰的正義上,需依照其犯罪輕重來懲罰,以不失公正性。因此在報
應主義裡結合了兩個論證來說明懲罰時的公正規範在道義上是好的。這兩項論證
分別是「他主張,假如犯罪者沒有被懲罰,正義就無法實現。」還有「待人如「目
190
的本身」的概念。」 將鄭捷視為理性個體,因為一個理性的人有能力思考自己
的行為將怎麼做怎麼決定。因此,社會要求對他的行為處以公平的懲罰方式時,
亦是認定他能夠負行為責任的人。然而,談到鄭捷事件時不免會提到報應主義的
原因也是因為社會要求一種公平對待的懲處規範。
儘管報應主義是伸張公平正義的懲處規範,同時,我們也能夠看見一個被
視為理性個體的人他以他的行動來發聲,宣示個人生存情態的展現,他透過激進
的暴力手段被看見,這可能是經過思考之後的計畫行動,行動來自日積月累情緒
的推力,他賦予自身生命意義的行動,便是探討活著的反面,也就是死亡及真理。
只有犯下大罪被記得的方式來求得被判死刑的結果,他才能結束自身的痛苦 , 也
是一種抵抗社會活著的方式。從鄭捷的生活背景裡可以看見,他渴望被關切的關
係,因此他的行動即是他傾訴生命的展現,讓我們看見一個理性個體透過行動來
訴說暴力裡所潛藏的生命意義。在《生命的展現》一書裡提到:「「是」的生存情
態就沒有這種因懼怕失去所有之物而產生的焦慮與不安全感。如果我就是我這個
人,而不是我所擁有之物,則就沒有人可以剝奪我的安全感和自我認同感。」 191
190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5
191 (Erich Fromm)著 孟祥森譯(1989)。生命的展現,台北縣:遠流,頁 132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