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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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選擇行惡的人。」「更進一步說,面對有行為負責能力的主體,我們至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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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依照他們的行為來決定該如何對他們做出回應。」 也就是說,我們將他人

                   看作是一個能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責任的,而不是將他看成是無法判斷自身行為的

                   人,因此,假如當那個人對你好,你可以和善的回報給他們;但是當他人對你惡


                   意時你也可以考慮給予如何回應。因為你是依照他選擇對待你的方式做出相似的

                   回應而已。

                          「當我們決定採取一個行為時,我們時則宣稱自己的行為成為一個「普遍


                   法則」。「因此,當一個理性存在體以某種方式來對待人們時,即是宣稱在他的判

                   斷之中,那就是待人應有的方式。所以,要是我們以相同方式來回應他,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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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將不過是依照他所決定的待人該有的方式來對待他。」 如果他惡意對待他

                   人,我們也依照他的方式待他,在於只是順從他的決定做。我們依照由他來決定

                   我們將如何對待他,彰顯出我們是遵照他的決定而做。所以康德說,罪犯「自己

                   以惡行引來懲罰」。因此,「康德將懲罰和待人如理性存在體的觀念連結起來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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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給予報應主義新的深度。」 這個理論的看待方式,既「取決於我們如何看
                   待犯罪的性質,以及如何看待犯罪。」也「取決於我們認為犯罪者具有行為負責


                   能力,沒有任何藉口足以卸責,亦即他們即便缺乏理性而可接受的理由,仍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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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選擇侵犯別人的權利。」
                          從康德的應報主義來看鄭捷的事件,看見鄭捷的兇殘惡行,第一時間使得


                   人們陷入惶恐且欲伸張正義的情緒中,同時報應主義的聲音也油然而生。當事件

                   發生在我們的日常周遭時,前面提到我們第一時間會先以標籤化並將他命名為非


                   理性個體將他歸因劃分監禁起來,但是當我們產生以眼還眼的不公平情緒時,我

                   們又同時也將他視為能負行為責任的存在個體,也會要求讓他受到懲罰。因為這



                   186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7

                   187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7-198
                   188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8

                   189   (James Rachels)雷邱爾著  林逢祺譯(2009)。道德哲學要義,苗栗縣:桂冠,頁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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