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0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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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的時候,特別針對勞動條件的核心─工資與工時進行檢視,取得平衡及

                   互利,而當這一例一修上路之後,除了勞方意識興起之外,對於資方也是抱怨連


                   連,除了制度有許多細項在一例一休,運行不順利之外,對於制度的不熟悉,以

                   及人力成本的問題。


                          勞動部表示,台灣在勞資協商、集體勞資關係學習的時間不夠長,過去台

                   灣的雇主對於跟工會協商溝通,常流於形式、一同凝聚共識的經驗不夠,台灣人

                   力資源發展的模式,主要還是招募、訓練、績效、福利,動態的勞資互動機會很


                   少,所以資方的經驗不夠豐富。

                          勞動部指出,勞資關係惡劣的原因,常常是內部勞工的下情不能上達,導

                   致失衡,不一定是很簡單的待遇問題,可能是工作環境、工作安排、中階主管對


                   員工的管理模式等等,「資方如果沿用過去的家長式管理,其實會有問題」,這也

                   變成現在勞工多會用申訴管道向政府機關檢舉,讓勞動部不斷在大小勞資爭議中,

                   介入勞資關係的最主要因素。


                          筆者這邊認為,勞資協調中,勞方團體力量甚小,以至於無法順利達到勞

                   方團體所要的效果。


                          而在民國 107 年,在現任政府積極與勞工團體協商,基中內容包括鬆綁七

                   天休一天休假制,輪班間隔不得低於 11 小時改為可縮短為 8 小時,而從中政府

                   也強調四個原則:四個不變、四個彈性,保障勞工權益,也給勞資彈性 。 (ETtoday


                   政治。民 106 年。)

                          這次修法有 2 個重點,包括第一個重點是以“四不變”維持勞工權益,第一、


                   正常工時不變,仍維持每日工時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第二、週休二日原則不

                   變,連續上班 12 天並非常態;第三、加班總工時不變,將每月最多延長工時 46

                   小時做彈性運用;第四、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ETtoday 政治。民 106 年。)


                          第二個重點是“四個彈性措施”,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的彈性,第

                   一、加班彈性:現行每個月延長工時為 46 小時,每 3 個月的延長工時加總為 138

                   小時,為讓加班有彈性,讓加班額度可在三個月期間內彈性挪移,每個月延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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