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0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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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毫無創造性可言的「物」,所以這種方法僅停留在對於世界上的事物的「事

                   實」描述的方法,但是一旦進入倫理學範疇,其研究對象是活生生的、擁有超越


                   性的「人」,是有別於物的「對自存有(being-for-itself)」(沙特,2012,102-126 頁),

                   倫理學是有關「價值」的判斷,相較於「事實」的判斷,有著層次上的差異,但


                   如果進入「價值的判斷」時,還是按照此科學方法的進路在倫理學範疇中做考察,

                   唯一的出路,就是將人「物化」成為被觀察的「物」,貶低人存在於世界上的獨

                   特性,進行如科學式方法論的探討,在上一節中我們談到規範倫理企圖將所有人


                   丟進同一個範疇中的意向性,在這樣的企圖設定之下,為了要達成此企圖,將人

                   置於如同路邊一顆石頭的地位的觀察,也就是將人「物化」是必然要發生的事情。

                   而藉由此進路所得出的結論,將嚴重遠離人性,人的主體性與獨特性在這樣的方


                   法論下將不斷被侵蝕,最終徹底消失,在規範倫理學方法論下的「人」,與從樹

                   上掉下來的蘋果沒什麼兩樣。我們用判斷「事實」的方法要來處理「價值」的問

                   題時,當人被錯置成「物」來觀察時,這是必然走上的道路,我們必須承認,當


                   需要判斷「價值」時,其方法必須要有別於判斷「事實」的方法。存在主義之父

                   齊克果(Søren Aabye Kierkegaard)  提出的「主體性真理(subjectivity of truth )」正


                   是為了批判在哲學中人的獨特性逐漸消失在客觀性描述、邏輯性詮釋中,回到人

                   主觀的情境與視域才是找回人的獨特性存在的唯一正途。




                                                      第三節  應然

                          在規範倫理學中,當「原則」透過本質直觀被設想出來之後,隨之出現的


                   就是人的「應然」,是人本質上的綁定,是人形而上的存有學的假設。倫理利己

                   主義告訴我們,每個人應當追求的只有對自己的利益,效益主義告訴我們人總是


                   避開痛苦而追求幸福,在此脈絡下應該追求的不是個人利益,而是會對整體社會

                   造成最大效益的行為,康德的義務論則指出人做出行為的判斷不應該出於其他的

                   利益動機,而只能是出於義務的,且無論事情的後果如何,都應當出於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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