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107學年度長榮大學應用哲學系畢業專題發表會「向。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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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的存在形式:自由
第一節 「對自存有(Being-for-itself)」
「自由」在沙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存在主義式的思考中,被定
義為「強加於人、不可避免」的存在,對沙特來說,整個世界的存在並無意義,
世界的存在本身是荒謬、不可理喻的,而人更是如同「被拋擲」在這個世界當中,
在這樣的世界觀當中,根本沒有什麼普遍的、放諸四海皆準的道德判准,也沒有
人所謂「先天性的本質」,更別說是高坐在雲端上整天等著賞善罰惡的上帝,人
生來絕對自由,每個人都要為自己做出抉擇,並為自己的抉擇負起責任。沙特認
為人以一種「對自存有」的形式存在於這荒謬的世界之中,人的「意識」有別於
它正在設想的事物,意識靠著「否定」自己「不是他物」來發現自己,稱為「內
部否定」。在這之中,「否定」是「對自存有」一種關鍵性的能力,是一種驅動超
越性的動能,人身為對自存有的超越性就是來源於對「否定」概念的把握,能說
出「不」的能力,對於否定的行使正是人超越性開顯的瞬間,而人的「自由」也
在這裡被凸顯,人以絕對自由的姿態被拋擲於荒謬世界,在「期望」與「否定」
之中,不斷創造、建構著自己的本質,最終找到存在的意義(沙特,2012,102-126
頁),而筆者認為,在道德倫理向度中,這種創造性更加明顯,在各種道德情境的
抉擇之中,人開始塑造自己的本質和存在的意義,如同齊克果所說,人終究有那
麼一個點,要對一切約定俗成的倫理常識說「不」,終究有那麼一刻,人要凌駕
於一切倫理規範之上,因為這一切的規範對他來說不再適用於眼前的情境,而這,
也正是人的超越性實踐於絕對自由之中的典範。
第二節 沙特:強加於身的自由與責任
承接上一節的論述,正是因為人以「對自存有」的姿態存在於世,能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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