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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机器和大工业
成罚款和扣工资,而且工厂的莱喀古士们立法的英明,使犯法也许比
守法对他们更有利。 (190)
(1 90)" 资产阶级用来束缚无产阶级的奴隶制,无论在哪里也不像在工厂制
度上暴露得这样明显。在这里,一切自由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见了。工人必须
在清晨5 点半钟到工厂。如果迟到几分钟,那就得受罚,如果他迟到 10分钟,在吃
完早饭以前干脆就不放他进去,这样,他就要丧失一天工资的四分之一。无论吃
饭、喝水、睡觉,他都得听命令…… 专制的钟声把他从睡梦中唤走,把他从早
餐和午餐中唤走。工厂的情形又怎样呢?在这里,工厂主是绝对的立法者。他随
心所欲地颁布工厂的规则,他爱怎样就怎样修改和补充自己的法规 s 即使他在
这个法规中加上最荒谬的东西,法院还是会对工人说:你们既然自愿地订了这
个契约,那你们现在就得履行它.. .. . . . 这些工人注定了从九岁起无论精神上或
肉体上都要在棍子下面生活一直到死。" (弗·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第217
页及以下几页 338) 我想举商个例子来解释一下"法院说的话"。一件事是 1866年
底在设菲尔德发生的。那里,一个工人同一家铁工厂订了两年合同。由于同工厂
主吵了一次架,他离开了工厂,并表示决不再给这个工厂主干活了。结果他被控
违反合同,判了两个月监禁。(要是工厂主违反合同,只能受民法制裁,只有罚款
的危险。)两个月刑满出狱后,那个工厂主又要他按旧合同回厂工作。这个工人
说不行,他违反合同已经受过处罚。工厂主又把他告了,法院又对他判刑,虽然
其中一位法官希先生公开指责说,一个人为了同一过失或罪行,要一辈子一次
又一次地受处罚,这在法律上是荒谬的。作出这个判决的,不是"伟大的不领薪
水的人"①,不是地方上的道勃雷,而是伦敦的一个高等法院。〔第四版注:现在
这种状况巳不存在。现在在英国,除少数情况外(如公用煤气厂) I 工人违反合
同和雇主一样只受民法的制裁。一-弗·恩. J 第二件事是 1863年 11 月底在威尔
特郡发生的。韦斯特伯里这个地方的利奥韦呢绒工厂主哈鲁普雇用的约 30 名
蒸汽织机女工举行了一次罢工,因为这个哈鲁普有一个称心的习惯,对早晨迟
到者要扣工资:迟到2府钟扣6便士,迟到 3分钟扣 1 先令,迟到 10分钟扣 1 先令6便
士。按每小时扣 9先令算,一天就要扣 4镑 10先令,但是她们全年的平均工资每
①见本卷第 334 页。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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